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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获通过,突出五大特色
文章作者:hjctgs 上传更新:2015-09-30 05:09:19

【通信产业网讯】日前,《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得上通过。这是继贵州、云南、福建、黑龙江等之后,****又一部有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晰了以铁塔、基站为代表的电信设施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职责,有效解决了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加强了各级政府对电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推进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电信设施建设,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建设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

  二是规范了电信设施建设市场。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可靠等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主体,国家对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有资质规定的,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资质或者资格,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所建电信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同时,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费用。规定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大型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是对广大电信用户的权益进行保护。《条例》规定,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依法开办的电信接入业务。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加大了对电信设施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拆迁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规划部门应当以不降低原有电信服务水平为标准,按照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位置,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设施维护、管理和保护活动的,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收取费用。

  五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五十万元,****五佰元,有效保证《条例》的实施,做到令行禁止。比如对不依法办理电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不向省电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证书并按照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严重违法行为,由省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涂改移动电信设施**警示标识及**保护设施,造成电信设施及其标识损坏或影响电信信号传输质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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