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要求2016年年底前,所有大城市、特大城市应完成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城市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
《通知》明确了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工作任务,提出了6项工作要求。
在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方面,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宽带网络、4G、光纤到户、三网融合等发展需要,及时提出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统筹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确定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推进集约化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通信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要求。
在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方面,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年底前,所有大城市、特大城市应完成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城市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方面,各地在开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绿地建设等规划时,应将通信管线、基站、铁塔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建设。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时,应同步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预留布线空间。在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风景区和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护绿带,以及路灯等其他市政设施规划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站、铁塔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在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方面,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基站、铁塔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